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