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