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被引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