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