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