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