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