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