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