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