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