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