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