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