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