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