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