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农〔牧〕字第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