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