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三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三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