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