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