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动物免疫标识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组成部分,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92〕价费字45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在防疫工作收费中统筹解决免疫标识的工本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