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引用法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