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