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