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