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
担保权利实现;
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债权消灭;
担保权利实现;
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