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