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