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 十二、

十二、 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报酬;

使用国内已出版过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的报酬,一般不超过原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六十;

使用外国人的作品,可按略高于国内作者稿酬支付。

上述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属特别情况必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