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代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因受援人原因无法按时约见的除外。

法律援助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时,应当告知下列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

发现受援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申请方式和途径;

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

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