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