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