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章 送检 第三十一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送检 第三十一条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证件、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需要复核、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还应当持原鉴定意见复印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