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取样 第二十三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取样 第二十三条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对毒品的取样方法、过程、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取样笔录,但鉴定意见包含取样方法的除外。 取样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签名,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