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称量 第十五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称量 第十五条 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 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