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称量 第十二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称量 第十二条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