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提取、扣押 第十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提取、扣押 第十条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装活动的主要过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状态和变动情况。照片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