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1.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1. 1. 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