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下列矿山规模确定:
日处理矿石500吨以上的,有效期为15年;
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日处理矿石500吨以上的,有效期为15年;
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