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