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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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