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