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