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