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