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