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