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同时抄送被调查单位。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主送单位名称;
被调查单位名称;
违法事实;
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处理建议及依据;
被调查单位改正的时限及要求;
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能够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解除有关协议、停止执行有关备忘录、废止或者修改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情况等。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